《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听证报告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听证会主要围绕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公告方式和报名情况
2023年8月25日,我支队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会时间、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草案全文等相关内容。
截至2023年9月6日报名结束,共有13人报名参加听证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企业代表、律师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
(三)听证参加人员的确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企业代表、律师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的报名人数与规定的名额一致,确认该13人为对应类别的听证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还设置了相关部门旁听代表5人。邀请了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的相关同志作为旁听代表参加此次听证会。
经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会主持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刘拓担任;听证陈述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杨任科长、黎宙科长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马潇杨、苏新宇担任。
2023年9月8日,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听证会举行过程
2023年9月14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有12人,分别是人大代表徐梅花;政协委员代表程因、禹华超;企业代表珠海南方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蔡慧芸、珠海华发商都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何熊辉、中化珠海石化储运有限公司郭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林、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康发涛;律师代表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黎晓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郭蕾;行业协会代表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祖运、广东金骏达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周金强。人大代表张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出席听证会的旁听代表有5人,分别是市司法局王伟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郭二鹏、市公安局许利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宋康、市应急管理局徐婷。
听证会共五项议程:一是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二是由听证陈述人陈述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三是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四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建议予以回应;五是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整个听证会历时一个半小时。听证会上气氛热烈,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内容提出了问题、意见或建议,实现了听证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听证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草案第三条
建议在“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后增加“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表述。
(二)关于草案第五条
建议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
(三)关于草案第二十二条
1.建议第一款第三项“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明确两年以上时间具体时间。
2.第一款第六项“联合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建议重点单位增加消防演练频率,每季度组织。
(四)关于草案第二十三条
1.第一款第七项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每年落实一次评估要求较高,建议修改为“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2.第一款第八项“依法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目前没有法规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聘请难度很大,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不具体,不好执行。
(五)关于草案第二十五条
第六项“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议将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改装成电动车自动充电设施。
(六)关于草案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居家消防安全责任”,文字表述存在问题。
(七)关于草案第三十五条
建议将第一款第(一)项“主要港口、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易燃易爆品装卸码头;”修改为“大型的港口、发电厂、民用机场、易燃易爆品装卸码头”;应当明确企业规模,珠海易燃易爆装卸码头诸多,后续实施难度较大。
(八)关于草案第四十六条
建议进一步明确微型消防站扑早扑小扑初期的职能定位。
(九)关于草案第五十五条
建议在监督检查中增加全民监督机制,与公民举报投诉机制相结合。
(十)关于草案第五十八条
建议明确从业人员培训后的考核考试形式。
(十一)关于草案第六十二条
建议第二款明确消防救援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出具审查决定的期限。
(十二)关于草案第六十四条
建议第一项“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并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应当有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做强制规定,做鼓励规定。
(十三)关于草案第六十九条
第四项“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情况”是否有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出租行为仅靠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不能有效起到降低火灾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的效果。
(十四)关于草案第七十四条
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的要求与《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不符,考虑地方性法规的一致性。
(十五)关于草案第七十六条
对于已经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单位,是否还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十六)关于草案第九十三条
建议放开消防审验范围。
(十七)关于草案第九十六条
建议既有建筑技防措施增加运用大数据、物联网、视频监控等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
(十八)关于草案第一百零一条
监管信息化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多平台填报重复工作。
(十九)关于草案整体架构。
1.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消防宣传月和消防宣传日的相关规定。
2.第九章法律责任处罚幅度较高,建议酌情考虑。
3.建议增加老旧小区相关规定。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建议的处理
(一)关于草案第三条
拟不采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人民至上的政治品格在消防工作中的体现,本身包含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含义。
(二)关于草案第五条
拟不采纳。根据《2022年全省消防工作意见》(粤消安〔2022〕1号)“一(二)建强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修订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消安委章程,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消安委主任,完善组织架构,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有运行机制’原则......落实实体化运行”的要求进行设定。
(三)关于草案第二十二条
1.拟不采纳。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的规定。
2.拟不采纳。条例草案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已规定不同的消防演练频次,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四)关于草案第二十三条
1.不采纳。目前已有部分地市出台相关规定,例如《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并不要求必须为第三方组织,有条件的重点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考虑到法规前瞻性,故不采纳。
2.不采纳。本项表述为“依法聘请”,即参照上位法规定执行,目前做鼓励规定,后续根据上位法要求进行调整。
(五)关于草案第二十五条
部分采纳,暂不做具体修改。本条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第三项、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进行规定。关于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改装电动车自动充电设施的建议,可在后续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协商推进,在《条例》中不宜做具体规定。
(六)关于草案第二十九条
拟采纳。修改为“公民应当履行下列居家消防安全义务”。
(七)关于草案第三十五条
拟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八)关于草案第四十六条
拟不采纳。本条旨在明确需要组建微型消防站的区域、部位,并强调微型消防站相关建设标准和承担主要工作任务。
(九)关于草案第五十五条
部分采纳。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公共消防设施配备不完整或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可利用投诉热线进行举报,共同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但不宜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
(十)关于草案第五十八条
拟采纳。在“知悉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后增加“并通过岗位履职能力考核评价”的表述。
(十一)关于草案第六十二条
拟不采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中并未涉及出具审查决定期限的规定。
(十二)关于草案第六十四条
部分采纳。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修改为:“(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十三)关于草案第六十九条
拟不采纳。本条是关于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表述,旨在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参考《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设定。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公安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履行出租屋管理职责的规定,不宜在《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中再做规定。
(十四)关于草案第七十四条
拟不采纳。首先,上位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相关要求;其次,我市仍有部分行业和部分区域未执行禁摩禁电要求,居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仍有需求,近年来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小火亡人事故时有发生,采用疏堵结合方式整治电动车更合理,不宜一堵了之。
(十五)关于草案第七十六条
拟不采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赔偿对象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火灾善后赔偿的手段,是加强火灾防范和消防管理的重要方式,二者存在区别。本条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设定。
(十六)关于草案第九十三条
部分采纳。会与住建部门进一步协商明确。
(十七)关于草案第九十六条
拟不采纳。本条依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设定。条例草案已在第五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无需对既有建筑具体技防措施进行重复规定。
(十八)关于草案第一百零一条
拟不采纳。企业生产安全与消防安全均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不同,监管侧重点也有所区别。
(十九)关于草案整体架构。
1.拟不采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消防日和消防宣传月,我市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2.部分采纳。针对部分条款会结合上位法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幅度调整。
3.拟不采纳。条例草案关于老旧小区的管理分散在政府职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管理、既有建筑规划改造利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中等条款中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