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对《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局于7月4日就《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门户网站、珠海特区报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主要收到3条意见,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0条,未采纳0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如下:
1.有意见提出,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可以使用其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要求且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改扩建建筑工程的审批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自有用地容积率增加工业、仓储建筑面积(除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地上停车场地的情形外),超出容积率1.0的部分不计收地价款。”
采纳。按照该意见修改。
2.有意见提出,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有序开展跨境信用服务,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推进珠港澳诚信消费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动建立‘诚信店’评价湾区标准。”
采纳。按照该意见修改。
3.有意见提出,增加条款“国有企业依法获得特许经营权或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后,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的制度。”
采纳。按照该意见修改。
珠海市司法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