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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检索主题词: 港口行政 岸线规划许可 港口设施 装卸作业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2日21时,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港航支队联合金湾区交通运输局在鸡啼门大桥上游约1100米左岸处小林联合码头岸线水域开展夜间执法时,发现在该处有一座趸船式临时装卸点,趸船停靠一艘运输船(粤英德货8xx9)正在装卸碎石施工作业。据粤英德货8xx9船船长罗某陈述:该船装载约2000吨碎石,于2023年4月22日晚22时停靠在临时装卸点进行装卸作业。2023年4月26日,趸船业主莫某到港航支队接受调查并陈述,该趸船式临时装卸点是其本人于2023年2月初设置的,用途是船舶停靠装卸泥土。经查,该趸船式临时装卸点的设置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此,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视频资料,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催告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调查与处理】

  莫某违反港口规划建设码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的规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本案当事人在鸡啼门大桥上游约1100米左岸处小林联合码头岸线设置趸船用于停靠运输船舶装卸货物,其趸船固定在岸线且用于装卸货物则视为港口设施,违反了该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30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建设、改建和扩建内河1个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沿海1万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使用5000㎡以下陆域,处两万五千元罚款。”综上所述,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两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对珠海市某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政处罚案

  检索主题词:安全生产 风险 分级管控 管控措施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就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平台显示珠海市某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粤C3xxx1车辆存在涉嫌遮挡车载智能视频监控设备的情况,到珠海市某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珠海市某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台账,并承认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存在涉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3年5月3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珠海市某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首次违反该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最终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本案当事人作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道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在驾驶员存在涉嫌遮挡所属车辆车载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情形下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该项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公路水运工程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1年内第一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案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进行说理式执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其未限期整改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且向其派发了我局支队印发的法治宣传折页。在执法人员耐心讲透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后,该公司于5月3日向我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包含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第三方智能视频监控委托协议等材料,违法行为在整改期限内得到改正。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于处罚的适用情形,最终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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